政府檔案的銷毀

為了提高問責和透明度,政府由2016年開始,每年公布各局/部門過去一年有關獲准銷毀檔案的資料。


審批程序

各局/部門必須至少每兩年處置屆滿保存期檔案一次。所有銷毀檔案的申請,均須根據相應的檔案存廢期限表所列明的規定處理。檔案是否沒有歷史價值或具潛在歷史價值,已在數年前編訂存廢期限表時有所決定。沒有歷史價值的屆滿保存期檔案,在銷毀前必須先取得檔案處處長的批准。至於具潛在歷史價值的檔案,檔案處的歷史檔案館將再次進行鑑定,只有那些經確定不具歷史價值的檔案,方會獲得檔案處處長批准銷毀。


兩大類別

檔案可概括分為兩大類別:

  1. 行政檔案是因應日常處理有關財政、政府產業、採購及物料供應、編制、人事和其他一般行政事務而開立或收存的檔案。

  2. 業務檔案是各局/部門在執行與其成立目的有關的主要職能、活動或使命時,所開立或接收的檔案。


各局/部門銷毀檔案的資料

請點擊下列超連結,查閱檔案銷毀的資料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