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档案的销毁

为了提高问责和透明度,政府由2016年开始,每年公布各局/部门过去一年有关获准销毁档案的资料。


审批程序

各局/部门必须至少每两年处置届满保存期档案一次。所有销毁档案的申请,均须根据相应的档案存废期限表所列明的规定处理。档案是否没有历史价值或具潜在历史价值,已在数年前编订存废期限表时有所决定。没有历史价值的届满保存期档案,在销毁前必须先取得档案处处长的批准。至于具潜在历史价值的档案,档案处的历史档案馆将再次进行鉴定,只有那些经确定不具历史价值的档案,方会获得档案处处长批准销毁。


两大类别

档案可概括分为两大类别:

  1. 行政档案是因应日常处理有关财政、政府产业、采购及物料供应、编制、人事和其他一般行政事务而开立或收存的档案。

  2. 业务档案是各局/部门在执行与其成立目的有关的主要职能、活动或使命时,所开立或接收的档案。


各局/部门销毁档案的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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